黎沛文:宣誓風波、人大釋法與一國兩制前途
刊登於明報 2016-11-25
隨着宣誓風波的持續發酵,香港政治高調進入新一輪的波譎雲詭期。此前,律政司長已針對青年新政游蕙禎、梁頌恆宣誓問題向高院提起司法覆核訴訟,請求裁定宣誓無效並褫奪兩人議席。而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本月5日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草案,並於7日表決通過。可以說,在一個問題上,基本法中的4種憲制權力同時間公開交集,回歸以來並不多見。
宣誓鬧劇所突破的政治底線
筆者認為,在基本法內所含的諸如法治、民主、基本權利等憲制價值中,居於統領地位的一組應為序言所揭櫫的「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和「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尤其是前者,無論在九七前後憲制變動階段抑或回歸後特區政制實踐中均被確立為最重要的憲制原則。回歸以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構成了本地各政治力量共同遵守的政治底線,即使以「反對派」自居的泛民陣營過去無論如何激烈地踐行其民主抗爭運動,都不會輕易觸碰該底線。這種對政治禁忌抱持敬畏的態度本身,所反映的其實是一種政治智慧和韜略。而本次宣誓鬧劇的惡劣之處則在於以一種鹵莽的方式嚴重地突破了香港社會久已形成的政治底線,繼而引發連鎖效應,造成對「一國兩制」和特區憲制秩序的巨大衝擊。
宣誓效力與主席裁決的妥當性
嚴格講,議員宣誓屬於立法會的內部事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對此保持權力克制,不得隨意干預。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等相關法例,議員履任前須宣誓,主席或代其行事之議員又或者立法會秘書有監誓並判斷宣誓效力的權力。而關於議員履職宣誓是否只有一次機會的問題,筆者認為需根據實際情形區分對待。申言之,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如當選者在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但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的話,則應被取消就任資格。不過,該條文所載的「拒絕(decline)或忽略(neglect)」應該僅是指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意為之的情形,對於那些並非出於主觀而導致的宣誓無效情形,主席應酌情給予第二次宣誓機會。這一思路也確實被立法會踐行於過往實踐中。然而,此次宣誓風波顯然與過往例子不同,游梁在整個事件中的言行均顯明他們是主觀上有意「拒絕或忽略」作出有效誓言。而且,兩人亦通過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旗幟的方式表明其不認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之關於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有鑑於此,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啟動標準實際已經具備,立法會主席忽略上述因素而作出的關於批准游梁再次宣誓的裁決是不恰當的。在此情形下,基於權力制衡的糾正機制隨之被啟動,律政司長有責任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第73條第1款等法例賦予的權力向司法機關提出法律程序。
釋法意在為香港政治確立規則
與前4次比較,本次人大釋法有較大不同。首先,本次解釋的是基本法第104條,主要規定了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中「依法宣誓」之具體含義是本次釋法的解釋重點。其次,本次釋法屬於主動解釋,釋法的時間點亦提前至案件初審判決前。這說明,中央已判定游梁宣誓的惡劣表現已嚴重衝擊政治底線,構成對憲法、基本法的嚴重挑戰。本次司法覆核案也不止是一起普通的司法案件,中央認為有必要藉由本次釋法針對港獨亮明態度並主動出擊,為香港政治確立「規則」。
此外,有觀點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被動的,這其實是誤解。基本法第158條是有關該法解釋的條文,可以說,該條文設置的解釋機制糅合了普通法和中國式大陸法兩種不同的解釋模式。該條文首先在第1款就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享有絕對權力,第2款則規定香港法院在常委會的授權之下可於審理案件時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換言之,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所有條款的全面、最終解釋權——即使在未有接受任何提請的情况下,常委會仍可因應確實需要主動釋法。
各方宜克制冷靜應對非常時期
儘管有觀點認為人大於現階段主動釋法會對香港司法權運作以及社會對「一國兩制」的信心造成衝擊,但中央已經通過行動表明其不會因此而無視破壞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和底線、危害國家主權的行為,繼續放任港獨勢力的肆虐。回顧此次宣誓風波,事件的發展明顯已經超出了游梁等人的預期,而最終為之付出沉重代價的則是「一國兩制」和整個特區制度。記得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今年5月訪港時曾言「香港亂了,大家跟着一起買單」,不曾料想的是,時隔數月便一語成讖!總言之,民主政制發展受挫無論如何也不應成為分裂國家、侮辱國族的正當性註解。對此,相信稍有理智的人都會認同。「一國兩制」以及由基本法建構的整個憲制秩序是香港共同體穩定存續的前提,值得每個成員的愛護。在當下這個非常節點各方宜克制、冷靜應對,否則只會正中港獨下懷。
作者黎沛文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講師、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